典型案例九
货物丢失不理赔 霸王条款法不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乐从消委分会通过消费投诉专线电话,接到一位来自湖北的张先生来电,称其早前在乐从家具城购买了红木茶几一张,随后找到顺德某物流公司托运这批家具至湖北。半个月后,物流方仍未通知张先生提货,张先生联系物流方进行了解,在多次查询后物流方称货物丢失了,会对张先生进行赔偿。物流方称当初与张先生签订的货运单中有一条:“托运人必须声明货物名称及价值,否则若丢失,本站恕只能按货物运费的1-3倍赔偿”,张先生当时已经同意并签字,因此只能向张先生赔偿3倍运费。张先生称此段文字极小,位于单据的下方,根本没有注意到,而且自己购买的酸枝红木茶几价格很高,无法接受物流方提出的赔偿方案,希望消委分会工作人员为其进行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消委会乐从分会马上派出工作人员为张先生开展调解。在查看张先生提供的货运合同过程中,发现货运单据上印有“托运人必须声明货物名称及价值,否则若丢失,本站恕只能按货物运费的1-3倍赔偿;本托运单查询日期限为自托运起15日内,逾期不提货者,作无主货资由本站处理(超出7天提货者,应交纳纳仓费)”等字样,工作人员认为该条款的订立并不合法,侵害了消费者张先生的合法权益,遂以此观点向物流方提出向张先生的赔偿要求,并提醒物流方马上停止使用此物流单据。经多次调解,物流方同意向张先生作出丢失茶几的原价赔偿,并向张先生退还之前缴纳的物流费用。消委分会同时向乐从市监分局移交了该案件线索,该公司被依法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及《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的货运单是格式合同的一种,承运人有义务在承运前查清楚所承运货物的性质和与托运人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数额,虽然货运单中印有“托运人必须声明货物名称及价值,否则若丢失,只能按货物运费的1-3倍赔偿”
的字样,但运费1-3倍的赔偿数额与所丢失酸枝木家具的价格相比明显低很多,上述约定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条款是“霸王条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对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提示】
酒店强行收取开瓶费、餐馆规定最低消费、预付卡余额不退……这些都是消费者在日常消费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选择服务前,需留意清楚相关合同、单据等凭证上的细则、附带条件等,是否有清楚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如发现商家在订立合同单据时有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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