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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你是否有经历(3)


典型案例三
 
耐用商品出故障  “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


  【案件简介】

  2016年3月,顺德区消委会收到郭先生的投诉,称:2016年1月在顺德某商家处购买一台电动车,3月某日按照说明书对该电动车进行充电,使用却是闻到一股烧焦味道、且电量是虚电(只有一格电量),无法再充入电。郭先生向商家反映,商家表示电池损坏是人为造成,拒绝为其更换。郭先生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商家提出退货的要求。商家认为电动自行车有相关部门的合格检验标志,郭先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证明该电动车属于质量问题,坚决不同意退货。无奈之下,郭先生选择向区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依法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投诉事项当面核实。争议焦点是对电动车质量问题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消委会认为电动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权利和义务,援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造成的,电动自行车电池损坏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通过反复向商家讲解、宣传法律法规的责任规定,最终商家同意将无法修复的电动车作退货处理。

  【案件评析】

  本案适用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增权利、义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该案商家应该通过证明电池配件在六个月内不存在瑕疵以影响消费者使用,或通过证明该电池配件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因素所造成的,以此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但由于商家无法证明其免责,因此电动自行车故障应推断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应当支持消费者提出的诉求。

  【提示】

  对于消费者买的汽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6个月内发现质量瑕疵,双方存在争议,互不承认的,得由商家来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商家先花钱去做鉴定,之后检测证明属于是谁的责任,再由谁来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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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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