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不作强制变换,商事主体可自主选择申请依照本办法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后,商事登记机关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营业执照样式,但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十九条在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完善之前,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已备案的具体数额。
第五十条根据商事主体的实际需要,商事登记机关可按照本办法实施前的操作予以登记。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区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操作指引、办事指南和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顺德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突破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保护;对改革过程中,未牟取私利或非故意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顺德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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