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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5)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依照各部门职责,按照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有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有关处理或处罚结果录入区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和区一体化审批系统。

  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已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按照从新兼从宽的原则进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经营事项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经营事项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商事主体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不涉及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进行日常监管;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商事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可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依法对其办理相关许可审批业务进行限制。

  第三十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警示、告诫、公示、公开等行政指导行为,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监管,引导其合法守信经营。

  第三十六条在审计、验资等许可或审批中需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的领域,逐步将相应实质性审查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能对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从业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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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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