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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6)


  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商事主体资格而从事经营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殊经营项目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商事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事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商事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虚报实收资本缴付情况的,商事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缴纳所认缴出资额而骗取实收资本备案的,商事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东的,应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完成权利义务的承接工作,并分情形申请登记或备案。因有限责任公司未公示或未清理好债权债务而产生的后果,由该公司及其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行商事主体除名制度。

  除名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在区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上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商事主体进行信息屏蔽的措施;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在区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上仅显示其名称并注明已除名,不再显示其他任何信息。

  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商事登记机关应解除除名。

  第四十五条逾期未完成年报备案而被除名的商事主体,自被除名之日起1年内未纠正违规行为的,商事登记机关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商事主体在年度报告备案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商事登记机关先作除名处理,并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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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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