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顺府发〔2012〕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构建规范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同意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结合顺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顺德辖区内除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所有类型的商事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的商事登记机关是指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是指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部门,有关许可审批部门是指根据各自职能对许可经营项目实施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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