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管措施
(一)规范审批行为,推动“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
1.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结合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进一步取消、优化行政审批事项。不断完善更新《审批目录汇编》,凡《审批目录汇编》未纳入的审批事项,应谨慎审查能否作为行业准入限制条件;重新审视《审批目录汇编》事项,对不符合社会发展现状的审批事项积极提出取消或优化的建议。通过精简涉及市场准入的审批事项,推动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牵头单位:区审改办)
2.优化审批条件,科学制定准入门槛。进一步深入研究我区企业经营事项的审批条件,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审批条件,予以调整优化;对不涉及国计民生而实行配额管理的审批事项,积极探索取消配额审批的可行性。在区政府管理权限内,推动清理规范性文件;探索科学设定市场准入门槛,化解刚性需求,从源头减少无证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审改办、区法制办)
3.推进审批标准化管理。完善行业准入审批事项的标准化建设,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制定操作性强、具体细致的审批规范,优化审批流程。多途径向社会公开审批规范和标准,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申请人主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区审改办)
4.推动“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按照《审批目录汇编》梳理的审批部门,商事登记机关及时将商事主体的登记信息即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应主动跟进商事主体申办审批情况;进一步推进“告知承诺制”,加强行政指导,推动审批部门从“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减少因审批服务不到位导致的无证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审改办、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二)丰富监管手段,着力提升市场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5.加强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公示。整合全区有关商事主体的公示信息,建立全区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将商事主体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年报信息、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违法违规记录等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审改办、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6.畅通行政投诉渠道。整合各部门的行政服务热线,建立全区统一的政务咨询与行政投诉平台,统一受理全区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咨询、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方便市民参与社会监督。规范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充分发挥企业、市民的市场监管作用,鼓励和支持公众监督。(牵头单位:区审改办、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
7.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整合各职能部门对商事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信息,梳理全区的监管事项,因应各部门的监管需求,建立全区通用综合监管系统平台。综合监管系统平台直接对接区通用审批系统和各专业审批系统,有关商事主体的登记信息、许可审批信息、日常经营状况、违法违规记录、年检备案、检查监管资料等信息均纳入综合监管系统,完善商事主体监管档案,实现监管和执法办案的全程信息化、标准化。(牵头单位:区审改办、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三)创新监管模式,构建多元共治的市场监管体系。
8.完善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线索共享,实行“一家发现,抄告相关,协同监管”,发挥部门监管合力,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形成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研究推进综合执法体制建设,有机融合各种执法监督,兼顾专业执法需要,提高联合执法能力。探索研究建立健全部门间办理案件的联动机制,加大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区法制办、区审改办)
9.建立分类监管机制。根据商事主体的信用状况和经营事项对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商事主体和相关行业划分为不同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商事主体和行业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提高对不良商事主体的检查频率,将监管重心放到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力争在有限的执法资源配置下实现最优的监管效能。(由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
10.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区各部门探索建立与市场监管需求相应、公平规范的执法监管机制,推动监管向长效化、规范化转变;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的新型执法体制,推动监管方式向规范为主、事前防范转变。探索推进商事主体许可证年检报备制度和进一步完善营业执照年检报备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年检报备资料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照,形成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由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
11.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披露和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的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涉及税务、银行、保险、进出口贸易、出入境等方面的约束制度,在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培育市场征信机构,充分发挥征信机构在提供信用记录、促进商务诚信方面的作用。(牵头单位: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区金融办、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12.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按照行业分类培育枢纽型社会组织,引导行业协会规范发展;加快培育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探索实行辅助监管服务社会化;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强化对商事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区委社会工作部)
(四)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到位。
13.实行审管相对分离,强化专业监管。各职能部门内部审批职能与监管职能相对分离,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专门科室或执法人员负责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水平,以适应日趋专业化、技术化的行政监管需求;明确监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的各自职责定位,避免定位不清导致的“以审代管”情形。(由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
14.严格违法经营行为的责任处罚制度。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加大对企业经营许可审批事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采取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提高无证经营行为的违法成本,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威慑机制。(由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
15.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对市场主体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建立以司法救济为主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实现主体自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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