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创新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在确保监管行为合法、规范、有效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二)权责明确与协同监管相结合。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将“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厘清部门职责,强化和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加强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发挥部门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三)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扩大咨询投诉渠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三、监管职责分工
(一)不涉及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日常监管;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事项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负责查处。
(二)经营事项涉及审批的,原则上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商事登记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顺德区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不一致的,以“三定”方案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为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三)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依照行业监管分工原则,由该经营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四)同一市场主体从事两个以上经营事项,涉及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执法资源配置的不同,由已经建立相应行业专门执法队伍的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且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监管部门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则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区政府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监管权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则相对应的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依法无监管权,但应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报请上级部门跟进监管。
(六)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事项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跟进监管。
根据以上监管职责分工原则,结合我区梳理的《企业经营审批事项目录汇编》(顺府发〔2013〕30号,以下简称《审批目录汇编》),制定《顺德区企业经营行业监管分工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行业监管分工目录》),以明确企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分工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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