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传得沸沸扬扬的《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已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参加佛山职工医保和居民住院医保的参保人都能享受这个政策,最高可获20万元的大病保险基金报销。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区内所有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居民医保参保人都能享受这一制度带来的待遇。“针对参保人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除外),进行再报销的保险制度。”区社保局医疗科科长梁立朝说,让大病患者得到二次报销,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详细]

问:今年7月1日后实施的大病保险,主要是保障什么的?

答:由于基本医疗保险设定了相应的报销比例,参保人就医后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并不能全额报销。大病保险正是针对参保人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除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再报销的保险制度。

问:哪些人群可以享受大病保险的相关待遇?

答: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因此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问:参加大病保险需要另外缴费吗?何时生效?

答: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自动参加大病保险,无需另外缴费。参保人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问:哪些医疗费用能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如何计算?

答: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因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或家庭病床治疗,而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除外),均可按规定的比例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其中在市内定点医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100%纳入。

问: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有多少?

答: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年度累计报销限额20万元。

问:如何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答:当参保人在已联网的定点医院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现场报销手续时,若该次就医符合大病保险的报销条件,则结算时可一并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报销金额,参保人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即可;当参保人到社保办事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手续时,若该次就医符合大病保险的报销条件,则在核算有关报销金额后划付给参保人。

从7月1日起执行的佛山医保新政策有新亮点。记者了解到,职工医保在原来31个门诊特定病种的基础,新增“耐多药肺结核”,年度支付限额标准为5000元。

据了解,此前顺德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0至30万元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7月1日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将提高至30万元,同时取消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详细]

问:今年7月1日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如何?

答: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转诊并经市或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到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按市内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支付;
  (2)经市或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后到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按市内同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的70%支付;
  (3)经市或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后到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按市内同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的50%支付;
  (4)未经市或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问:7月1日起参保人符合什么条件才可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答:今年7月1日起,对于长期异地居住180天以上的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和单位派驻市外180天以上的在职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个人)到参保所在市或区社保基金管理局办理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问:未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因妊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对于未能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包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的,可享受由职工医保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补贴(含产检):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其妊娠期间引起身体不适、流产、病理引产和妊娠、分娩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也由职工医保按有关规定支付。同时,上述人员不能再以参保人未就业配偶身份,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

问:失业人员须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答:失业人员每月按规定签收失业保险金,签收月份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核报,其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未按规定签收失业保险金的月份,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因疾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签收失业保险金的月份,经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批准补发该月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享受该月职工医保待遇。

问:职工医保参保人若已符合出院标准,但拒绝出院,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已符合出院标准时,因各种原因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的,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区社保基金管理局,同时递交有关资料。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确定符合出院条件的,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7月1日起,实施《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进一步提升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住院医保”)的保障水平,参保人可以享受更高的医保待遇。居民住院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20万元,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和生育医疗补贴的医疗费用也可计算在内。

本次居民住院医保调整,提高市内住院报销比例成为一大亮点。据悉,参保人在佛山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详细]

问:今年7月1日后居民医保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如何?

答: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经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到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45% ,二级医院65% ,一级医院80%;二是经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后到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35% ,二级医院55% ,一级医院70%;三是经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到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30% ,二级医院45% ,一级医院55%;四是未经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问:今年7月1日起居民医保女性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补贴是不是增加了?

答:今年7月1日起,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享受居民住院医保基金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阴式分娩由原来的600元增加至1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由原来的1000元增加至1500元。

问:今年7月1日起居民医保的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是不是扩大了?

答:居民住院医保原来的门诊特定病种只有7个,今年7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到14个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由2000元至36000元不等,其中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的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8000元提高至36000元。

问:今年7月1日起可申请开设居民医保家庭病床的病种范围是不是调整了?

答:今年7月1日起居民住院医保调整了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的病种范围,保留原来的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等,另新增了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或褥疮等三个病种。

问:中途参加居民住院医保人员的年度支付限额如何计算?其因超出当年度支付限额而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吗?

答:中途参保人员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缴费月数折算。该类人员用完当年度支付限额后,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大病保险保障,但属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20万元)以内本来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问:居民住院医保参保人若已符合出院标准,但拒绝出院,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已符合出院标准时,因各种原因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的,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区社保基金管理局,同时递交有关资料。经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实确定符合出院条件的,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