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八
表见代理起纷争 分清责任调解成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杏坛消委分会收到一宗汽车维修纠纷的投诉,消费者2015年底将汽车交予被投诉单位进行全车翻新维修,然而意想不到的是,一个简单的汽车维修事件一拖就是一年。投诉人无奈之下到杏坛消委分会投诉厂家,要求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杏坛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收悉情况后,马上开展调解工作,发现原来被投诉单位已经在2016年3月已经不再经营。新的经营单位表示只接收经营场地,没有接收被投诉单位的业务。调解陷入僵局。经工作人员不懈努力,终于找到被投诉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该负责人表示消费者的车辆没有经过正常渠道登记进厂维修,而是通过一陈姓师傅受理,当时没有开具维修单,而该陈姓师傅已经离职,因此一直没有为消费者的车辆进行维修。双方在是否有维修单这一点争持不下,消费者一度表示要以诉讼的手段来继续维权。杏坛消委分会坚持积极调解,对双方耐心地开展思想工作,争取缩小双方分歧。消费者表示车辆已经放置太久、再维修的话费用过高,希望将车辆报废,被投诉单位则表示给予消费者3000元作为补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造成此次纠纷的根本原因是被投诉方与陈师傅形成的表见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案的陈师傅在职期间以被投诉单位的名义承接消费者的维修业务,并且维修车辆放置在被投诉单位经营场所内,尽管消费者未能获取被投诉单位的维修单,被投诉单位否认维修车辆是正常渠道登记进厂维修的,但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陈师傅是代表被投诉单位承接业务的,因而陈师傅承接业务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投诉单位应当负有相应责任。同时,该案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较淡薄,即汽车维修时过分信任被投诉方的员工,没有及时要求对方开具维修收据或者合同,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拖延一年也无法解决。
【提示】
在与提供商品、服务的单位交易时,消费者不要怕麻烦,不要认为是朋友介绍就忽略了索取凭证。“丑话要说在前面”,务必要求签订合同、协议等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书面文件,并妥善予以保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书面文件将会是维权的一大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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