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内容
将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分为立项、工程报建、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优化,同时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体如下:
(一)立项阶段。
1.取消区管权限的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核准,以备案制为主,引入竞争性配置,简化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将我区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改革:对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简化区权限内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在线办理;将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领域并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
在境外投资项目上,除规定必须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不再核准;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
政府通过制定规划、确定开发建设总量、做好重大项目布局、明确技术标准和准入条件等,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创造更加公平的投资环境,鼓励民间投资。区权限内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分别由以下部门牵头推进: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能源(除水电外)项目,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经营性的公路等项目,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2.优化用地预审流程。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必须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必须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并联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矿产资源压覆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结果一并通过用地预审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3.完善区域规划评估,将原由供地后企业申请的部分审批事项改为政府日常管理事项,由政府提前统筹完成。
政府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应做好前期研究工作,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等研究,落实地块的产业发展方向,同时供地部门应牵头做好拟供土地的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测绘成果入库、用地预审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事项等工作,将原由企业取得土地后进行的上述审批事项改为政府提前主动完成的常规管理事项,并将其列为土地出让前的必要条件,进一步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职责,减少企业负担和风险,促使投资项目的快速顺利推进。
(二)工程报建阶段。
1.建立设计方案图纸联审制度。
房建项目在规划部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大中型初步设计审查、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查、人防工程设计要点的审查、城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建设工程设计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政府审批的图纸审查工作并联进行。一般工业项目无需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直接进入联合审图。设计方案图纸的部门联审制度,由业主单位一次性向报建窗口提交全部相关设计图纸,区建设、人防、规划、防雷、消防、卫生等部门同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可视条件召开联审会议集中研究,参与会审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设计方案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修改意见,统一汇总后告知业主单位。业主完成设计方案修改并符合各部门审查规范要求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同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改革后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图纸的审查分为规划总体平面图审查和联合审图两个环节。联合审图完成后进入施工图审查,优化建设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备案环节,明确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责任。
2.简化项目报建手续。
对于以工业用地建设一般车间等生产性用途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不再单独受理。若该工业项目需分期建设,为对应项目分期规划的需要,可保留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同一建设项目在规划报建阶段,不再分别办理建(构)筑物规划类审查和市政工程(地下管线)规划审查,改为合并审查。取消市政工程(地下管线)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核,涉及需要审查的图纸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核,企业只需一次性递交审批资料。
施工许可审批前需要办理的“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与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合同、成果备案”等事项合并一起收件,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同时审查并开展施工前质量、安全措施审查。
3.优化“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流程。
在“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流程中,取消预申请程序、预认定程序,由区“三改”办直接出具核准认定通知书,业主凭认定通知书到各职能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动工前报建报批手续。取消把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完善用地手续作为“三旧”项目认定的前置条件,并由专业对口的职能部门主导审批。不再将可行性研究方案联审程序作为认定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视项目情况结合规划条件办理过程进行研究。在优化的基础上,制作资料清单及标准化审核表格,使审批标准更清晰。
(三)竣工验收阶段。
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制定综合办事指引,提供一站式服务的联合验收办公服务。设立联合验收工作平台,做到机构、职能、人员三到位,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资料,联合验收窗口代表验收部门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并集中统一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法律文书。
(四)优化环境评价制度。
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模式。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实行网上环评备案,依法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简化已开展区域规划环评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
优化环评审批与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流程关系。包括调整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模式,由环保部门视情况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取消以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作为环评受理的前置条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把环评审批调整为施工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
突出过程监控,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环保专员”制度,由专员主动跟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各个环节,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全程实行动态跟踪服务和监管,同时配合实施环境监理工作,实现审批、建设、监管三方面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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