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实施步骤
(一)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对分离,简化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牵头单位: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1.一般经营项目完全放开,特殊许可经营项目在取得主体资格后直接凭许可证经营。
目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特殊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项目;特殊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登记前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改革后,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主体资格后即可自由经营;从事特殊许可经营项目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直接凭取得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无需再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具体经营范围的登记。
2.简化经营范围登记,仅记载主营业务类型。
改革后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详细的经营范围,商事主体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只需申报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应与企业名称记载的行业特征保持一致。经营范围表述简化为两方面内容:一是主营业务类型。主营业务的表述由企业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或“大类”表述,“门类”如: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大类”如:食品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等。二是规范说明。在主营业务之后统一给出规范说明,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3.简化登记事项,保留与主体资格有关的事项,取消或优化经营资格登记事项。
简化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只保留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必要法律事项,包括商事主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商事主体类型;对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东信息等经营资格登记事项进行取消或优化。
(二)改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及实收资本备案制。(牵头单位: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均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2)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审查公司的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有关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文件。
(3)申请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提交经过全体股东签名确认的认缴出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登记。
(4)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经过公司盖章和股东签名确认的变更认缴出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登记。
2.实行实收资本备案制。
(1)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股东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经公司核实后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2)“零首期”可成立公司,对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做限制或审查。
(3)公司应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实收资本缴付情况备案,由商事登记机关录入“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网上公示,公司对实收资本备案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一栏登记为:“缴付备案情况公示于‘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4)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三)实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与住所(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牵头单位: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1.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实现商事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商事主体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2.经营场所可与住所地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后,可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和住所地址不一致的,商事主体应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或者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商事主体以备案的方式增设经营场所的,商事登记机关应换发营业执照,将经营场所记载于营业执照上。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一是商事主体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二是住宅可登记为商事主体的住所,不能用作为经营场所;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的,住宅可用作为经营场所。三是放宽权属证明限制,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4.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对一般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户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允许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后,以备案的方式增设若干经营场所。
(四)改革现行年检、验照制度,建立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牵头单位: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1.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年报备案不作为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措施,转变为商事主体对社会公众公开年报备案信息的法定义务,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对年报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2.商事主体年报备案时间实行滚动制。由商事主体在商事登记机关所建立的信息公示平台上自助完成年报备案工作。商事主体应当按时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填报其上一经营年度的主要经营活动、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情况及资产负债等情况。
3.商事主体须对所备案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商事主体涉嫌虚构年度报告内容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五)改革外商投资审批制度,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更宽松的环境。(牵头单位: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1.取消鼓励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项目的审批,包括设立、增资、变更经营范围、延期出资、变更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一系列审批,由商事登记机关直接登记,并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一体化审批系统同步发送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等资料录入国家外商投资统计系统,打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供有需要的企业领取。
2.限制类投资项目改为商事登记的后续审批。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投资项目,项目投资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许可,凭审批文件经营。
3.改变政府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内容的变化情况审查企业外汇进出,税务和海关参照对内资企业的管理方式统一管理内外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具体由相关部门制订操作细则推行。
(六)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顺德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1.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构建以诚信文化为核心、以信用制度为载体、以信用记录为依托、以信用监管为手段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企业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体系和信用激励体系。
(2)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为依托,政府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企业信用信息为重点,企业自愿申报的信用信息为补充,由相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对所涉及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按统一的信息目录、技术标准将相关数据信息汇总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构建企业信用平台。
2.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1)以法定代表人信用管理为切入点,对违法经营者、社会组织人员、相关业主、投资人、公司高管等建立涉及税务、银行、保险、进出口、出入境等各方面的约束制度。
(2)推进个人信用管理模式的建立,形成个人征信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的个人信用制度,逐步建立面向个人的信用管理体系,促使个人信用素质明显增强,个人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形成,强化商事主体信用约束。
(七)加快并联审批系统和一体化审批系统建设。(牵头单位: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
1.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实施并联、协同审批。以“统一、联合、集中”为原则,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审改办)、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牵头,建立“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凡涉及多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100%实行并联、协同审批。
2.加快一体化行政审批建设。以顺德区一体化审批系统为基础,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简称工商业务系统)为主要数据来源,实现两个系统的深度对接,进一步深化区一体化审批系统的功能。利用工商业务系统进行业务登记,利用区一体化审批系统实现区各部门间的协同审批和对外信息公示,两个系统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3.试行“一表登记,三证同发”的登记制度。建立申请表格“一表制”,申请人只需填写一份登记申请表,同时递交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需的书式材料,由并联审批受理窗口收件并发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同步审核,取得登记后,同时发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给申请人,提高审批效率,节约投资人时间。
(八)构建完善的后续监管体系。(牵头单位: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
1.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后续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商事主体违反商事登记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管职责由商事登记机关履行;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
2.建立登记及备案管理制度。一是对商事主体变更实行动态监管,对变更的事项,应分情形予以登记或备案,商事主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因变更而产生的相关问题,由商事主体或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二是针对不备案、不按时变更登记或备案、虚报材料等行为进行监管,制定相关的应对处理措施和行政监管依据。
3.加强许可审批事项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殊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作出处罚,处罚结果限期纳入“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的行政处罚,其他部门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限制。
4.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和信息公示。一是建立商事主体监控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商事主体日常的巡查监督检查,加强动态监控,掌握运营情况,对商事登记改革前已注册的经营主体,按“从新兼从宽”的原则进行监管,但对未获得许可而擅自经营的主体以及商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则加大处罚及信息公示力度,依法取缔。二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举行见面会、走访等制度,了解企业困难,对涉及的责任进行分工,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解决,确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5.改革退出机制,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除名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的行政决定。对虚报登记材料、存有违法经营行为或未依法参加商事主体年度申报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对其处罚,也可依法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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