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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题!改革“二号文”化解农村股权纠纷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通讯员胡志实) 一直影响着顺德农村和谐稳定的农村股权纠纷问题有望得到较大程度的化解。

  记者昨日(2月2日)获悉,在继2月1日农村综合改革第一份配套政策文件出台后,顺德农村改革第二号文件《关于开展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顺农改[201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亦于昨日正式公布实施。该配套政策对股份合作社组织架构、议事规则、股东权益、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顺德还首次引入“村居股东”、“社会股东”的概念,以解决股份流转后的股东权益问题。

现状分析:十载股权模式亟待与时俱进

  农村股权纠纷问题是目前影响顺德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早在2001年,顺德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实施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即固化政策,即股权固化后,股东的股份不再随年龄的增长而变化,新生婴儿和迁入的农业人口不再配置股份。3年后,结合当时的实际,顺德再出台《顺德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以规范股份社的日常管理。

  在当时,这些措施为解决顺德农村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随着近年来民主进程的深化,基层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原《试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2001年实施的深化农村体制改革,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固化政策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已发生了变化,如2004年,佛山市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取消了辖区居民的户口差别,顺德原先所推行的股权分配方式与该政策有矛盾。

  随着时间的推移,“死人有分红,生人无享受”的股红分配问题不断积淀,引发不少农村纠纷问题。据统计,2001年全区当时261个股份社固化的股民约72万人,历经十载之后,已死亡的有3.5~4万人。但原股东离世后,当中只有极少部分村居民办理了股权继承手续,大部分人仍然以死亡股东的名义领取股份分红,这一现实状况往往容易在村民中造成误解。

  对上述问题,《指导意见》对规范股份合作社组织架构、理顺股份合作社议事规则、明确股份合作社股东权益、完善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此,顺德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邓永强表示,在股份社股权管理问题上,将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要求,坚持“生不增、死不减”原则,完善股权(份)流转程序,通过规范股权(份)继承、转让和赠与等办理程序,解决目前顺德农村股权纠纷的问题。

  该《指导意见》实施后,将会在各镇街选取一至两个条件成熟的村居开展试点工作。

政策解读:三剂良方化解农村股权纠纷

良方一:股东实行分片联系制

股东大会为股份社最高权力机构

  在原来会议规定中,股份社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在昨日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股份社设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等组织机构,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各机构。其中,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代表会议是股份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是股份社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

  此外,推行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方式的同时,实行股东分片联系制度,股东代表可按股东数量的若干比例,由全体股东分片选举产生,实行分片联系制度,对所在片区的股东负责。据顺德区委社会工作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这样的调整是基于目前顺德农村实际情况所需,目的是希望股东代表可以均衡分布且贴近群众,符合基层民主自治与民主决策的实际需要,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针对股份社财务监督小组在履行理财监督职责工作制度的缺失,参照股东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指导意见》提出了财务监督小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由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财务监督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

◆政策效果

  各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履行职责,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以实现股份社规范管理。

良方二:股东权限定名定责

首次引入“村居股东”、“社会股东”
  
  在这次的《指导意见》中,顺德还首次引入了“村居股东”、“社会股东”的概念。据了解,近年来,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人口的迁徙流动,增加了股份流动后股东身份性质的复杂性。一位基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由于有些股东外迁等原因,离开了本村,因而对村内的民主决策产生影响。

  由于日常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需要根据股东的法定人数才能进行,“村里有些股东迁移出去了,但他们还是享有股权的,在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时,这部分外迁的股东无法参加会议,如果数量过多,会议则无法按照法定人数进行,也就是说表决难以进行。”

  而另一方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单一的股东概念已不能满足股份社区成员之间享有不同权益的需要。对此,《指导意见》引入了“村居股东”、“社会股东”概念,提出了股份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并清晰界定了这两类股东各自享有的权益。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在2001年农村体制改革时一次性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以及该意见出台前已通过股份继承、转让、赠与等流转方式获得股份的人员,原则上核定为村居股东。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依法享有股份社的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但在2001年股份流转时,所属股份社章程已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的,则应登记为社会股东。而社会股东则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股份社的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重新核定股东类别后,由股份社发放相应的股东证,作为股东享受集体权益的身份证明。

◆政策效果

  股东按不同类别享受不同的权益,从而解决2001年农村体制改革时一次性获得股东资格的原始股东,与通过股份流转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员之间在权责分担、利益分享之间能区别对待的问题,这既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原始股东的权益,也是尽可能地去破解股份社日常管理中所面临的困境。

良方三:股份流转须按程序办理

股权只在本村内流转,个人持股份数设限

  股份流转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基层管理,以往由于股份流转程序缺乏完善的操作体系,部分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流转。

  股份流转包括继承、转让、赠与三种方式,对股份的继承,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执行,《指导意见》,对股份的转让(或赠与)行为设定限制性条件,股份的转让(或赠与)主要在股份社内部进行。如对受让(受赠)人必须是户籍在本村(社区)的近亲属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或者户籍在本村(社区)的股份社股东及其配偶、子女;或者是所属的股份合作社。

  在办理股份流转时,需要按照“提出申请、资料审核、流转公示、变更登记”等4个环节进行。

  另一方面,《指导意见》对已死亡股东的股份流转也作出了规定,《指导意见》提出,原则上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继承的股东应向所属股份合作社提出办理申请,在该《指导意见》实施前已故的且未办理股份继承的,应自该《指导意见》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社申请办理。不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合作社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

  为防止利益集团通过收购方式过度集中股份,通过垄断股份进而影响民主决策的风险,在《指导意见》中,对股东个人所持股份份数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即股东通过受让、受赠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应超过股份合作社总股份数的5‰(或: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其个人所持股份不应超过股份合作社总股份数的1%)。

◆政策效果

  设定股份的流转原则以及流转程序,主要是希望以此来规范股份的流转,逐步化解新生人员享受分配的问题。另一方面,个人持股份数设限则是希望从源头上防范股份过分集中而出现控制民意表决的可能,降低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基层声音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股份(权)流转的原则和具体办理流程,杜绝了近年来时有发生的股份(权)无序转让,为日后群众办理股份(权)流转提供了依据,使基层有章可循,对我们来说非常有好处。但是,股份社的组织管理和股份(权)流转管理涉及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虽然该《指导意见》已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的意见,但在推进实施中仍需谨慎、细致,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反弹或负面影响。”

——均安镇鹤峰社区党支部书记 陈光照

  “《指导意见》在2001年农村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股份流转的办理原则和流程,较好地解决了近年来积累的一些社会问题,适应了形势的发展。然而,目前我区有部分资产量少、平时收益不高的股份社,群众对股份社是否继续运作意见不一,容易产生矛盾,有的甚至要求彻底量化资产。据闻区农改的12份配套政策中也将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问题,为了更好地配合城市化的推进,期待在未来将推出的相关配套政策中加以明晰解散股份合作社的指引和细则,让条件成熟的股份合作社按章、按程序走向自然解散,让农村居民真正步入城市化。”

——区农村综合改革咨询委员会委员、容桂街道华口社区党支部书记 刘映南

  “我区的农村综合改革要结合农村实际,做到可行、有效、持续,真正为群众带来实惠。结合这次农村改革出台的《指导意见》,我认为,在实施农村体制改革时采用稳健的推进方式,能够在保持农村大局稳定的状态下,比较有效地解决目前农村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在化解当前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可以考虑在下一阶段的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结合试点经验,适时适当地作出相关的修改完善,以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勒流街道社会工作局副局长 梁跃程


■政策点评

  顺德推进的农村综合改革,是对中央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这次出台的配套政策,是针对当前我区农村股份社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是民主管理、股份流转两大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指导意见,是结合顺德实际、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一份政策文件,也是2001年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延续。农村改革是我区“三大改革”的基础,重点解决基层问题和历史欠账,巩固社会管理的根基,希望各镇街从稳定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该政策的要求稳步推进,为我区及后开展的相关农改工作奠定好基础。

——副区长、区委社会工作部部长 王勇

  “对于股权管理方面,我认为顺德政府是作了一项创新。因为农民的股权是有别于其他公司的股权,在我国的法律上,对于农民股权的法律规定目前是空白的,而顺德政府对农民的股权作出了一些流转的指导及限制,既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活,也保证了股权能发挥它最大的经济效益。统一规范股权的流转后,可以更公开地让股权进行流转,保证农民的经济权利不被剥夺。”

——区农村综合改革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海迪森律师律师所律师 杨国强

(编辑: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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