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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从有人卖这种指甲,被罚款50000多元


近日,乐从市场监管所成功查处一起违法销售古筝配件——玳瑁指甲的案件,涉案人员练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擅自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的制品,被依法处以行政罚款5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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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今年6月18日,乐从市场监管所接获异地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乐从辖区内人员练某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擅自出售古筝配件--玳瑁指甲,该所随即对相关情况展开核查。经查实,练某自营一家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为满足部分学员对玳瑁指甲在古筝演奏中独特手感和音色的追求,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擅自购进了63套玳瑁指甲,查实销售36套,涉案金额25440.48元。


玳瑁,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制品的非法交易严重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乐从市场监管所对练某作出了行政罚款509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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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从市场监管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远离野生动物制品的非法交易。在追求艺术品质的同时,更应提高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实施交易行为前,可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获知国家级保护动物或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查证动物种类;如发现他人存在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劝阻,也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贞华

通讯员:蔡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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