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梯里投放广告的收入其实归全体业主所有。
“这些广告多长时间换一次呀?收的广告费都去哪了?”住在容桂某小区的谭先生看着电梯里的广告,心里想着,根据《民法典》,以后电梯广告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应该属于业主共有,但《民法典》还未开始施行,那这段时间的广告收入归谁呢?为此,谭先生联系了城网君。
其实,在《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中早有明确规定,业主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城网君咨询了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嘉珍,她表示,《民法典》的出台明确了小区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小区公共停车位、电梯等属于业主共有财产,投放广告前,物业应当先经过业主或者业委会表决同意;投放广告产生的收益,以及小区公共部分的收入,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经营收益的使用及分配方式。
目前,容桂也有小区严格遵守规定。业主王先生告诉城网君,所在小区电梯等公共区域广告收入都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开展业主公益活动等,“而且物业会在每年年末将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黄嘉珍表示,如果业主发现了小区物业出现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电梯等公共区域盈利的情况,业主可通过业委会向物业提出公示意见,公示开支收入情况;如果不能协商成功,可以通过向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权。(杨丽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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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