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威慑力十足的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一通打给被执行人耐心释法的电话,顺德法院从收案到结案共12天时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义务,8件系列案全部执行完毕,被告向原告退回货款差额合共1亿8千万余元。
案件回顾
银行开出5700万元承兑汇票,被告违约拒不偿还
原告某银行诉称,第三人顺德某钢铁贸易公司购买了被告广西某钢铁公司的货物。2011年6月7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第三人为丙方,三方签订了《厂商银合作协议》,并履行其义务。2014年,经第三人申请,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27日向被告开具以被告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共18张,票据金额合共5700万元。但因第三人缴存的保证金或清偿的融资授信贷款本金数额不足以申请开具《提货通知书》,原告于2014年并未向被告出具《提货通知书》。
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出具上述18张银行承兑汇票均已付款,但由于第三人并未缴存足额保证金或清偿全部债务,导致原告已垫付款项的本金高达4256万元,根据《厂商银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近4256万元及相关利息。为此,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被告发出《退款通知书》并多次催促,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2015年4月22日,原告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回《厂商银合作协议》项下所涉银行承兑汇票差额款项本金人民币近4256万元及利息,并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
包括上述案件,法院共接8个同类系列案,经过一审、二审,8个系列案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向原告退回货款差额合共1亿8千万余元,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创新方法
威慑与释法双管齐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2017年4月12日,顺德法院北滘法庭收到原告申请执行被告广西某钢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8件系列案,总标的近40万元。
执行员审阅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某钢铁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本金,此次立案的8件执行系列案中,未支付的款项均为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执行员因此判断双方对债务本身的争议已经终结。
考虑到被执行人为国有独资公司,财力及信誉均有口皆碑,不至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员遂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了解情况,经过执行员的劝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暂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强制冻结和扣划其账户等措施的申请。
随后,执行员决定采取双管齐下的执行模式,一方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等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以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执行员主动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电话中,被执行人表示一定会依法履行义务,同时阐明暂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对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执行员遂将迟延履行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并告知其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得到执行员的释法后,被执行人回复称“法院的解释非常详细,且合法合理”,并承诺将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数额履行义务。
4月24日,被执行人将8件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全部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执行员将收款信息及时反馈,并对被执行人的守信且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了口头表扬。
法官释法
主动履行做守信人,拒不履行将面临严厉后果
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受到尊重和执行。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履行的义务,容不得半点讨价还价。自觉主动履行义务,不仅是做人最基本的诚实守信原则,同时也能早早还清债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若对判决有异议,也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味的以逃避、转移财产甚至是暴力手段拒不履行,必将面临严厉的后果。
针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顺德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不打码照片、家庭住址等关键信息悉数“曝光”。同时,还通过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户籍、出入境记录、房地产登记等机制,以及信息曝光、限制高消费、法律惩戒等多种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顺德法院解释,一旦“老赖”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确切证据被法院掌握,法院就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法院已经作出相关裁定,对涉案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则在强制措施解除之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随意处置。如果被执行人误以为财产还在自己的控制之下而进行变卖、转移的,也同样可能受到刑事处罚。(黄婷 通讯员邱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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