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今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今年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今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02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以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03张家港市环保局查封企业暗管排污设备案

今年1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查明相关情况后,张家港市环保局决定从今年1月27日~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除了实施查封扣押外,环保部门还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04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动,行政拘留26名责任人案

今年1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区两级环保、公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出动警力105人(次),查处12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印染小作坊,对12名小作坊负责人分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现场操作人员分别处以10天行政拘留。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项目未经环评先建、无证排污、逃避环保监管、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等4种环保违法行为之一,受到处罚但拒不改正,单位负责人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南俊化工企业负责人黄樵南:

以前的大多数条例处罚额度都在5万元以下,企业宁愿挨罚也不愿购置或者不用环保设施。如今,新环保法对罚款不封顶,企业老板和环保负责人还可能因此被拘留,这些足以对企业有震慑力,要么上环保设备,要么关门走人,其实是很明确的。浩发洗染服装有限公司经理李锐峰:面对如此严格的环保政策,必然倒逼企业做好环保措施,对环保的投入和成本付出会相应提升。法律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要做好环保工作,否则难以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更谈不上长远发展。

顺德法院刑事法庭法官郑丁足:

新环保法出台后,客观上会增加环保案件的公益诉讼,关于环保案件的司法解释也更明确,处罚力度递增加强,使得这类案件法律责任更加明晰。新《环保法》出台后,对于环保案件的审理更具可操作性,“对于污染企业来说,这将起到一个警醒作用。让他们不能为,不敢为!”

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区环运局常年法律顾问江敏:

新环保法规定对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罚款金额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只要是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就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上不封顶,这样的处罚,很有杀伤力,甚至可以要了企业的命!同时广东出台《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出指导意见》更是将公、检、法、环保部门对于处置污染犯罪案件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对污染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有效的防止个别职能部门对于污染犯罪事件的处理时出现推诿的情况。

其它声音:

网友@烟花三月:过去企业环保违法,执法人员只能一事一罚,一次罚个几万,对于企业来说不痛不痒,因此根本不拿处罚当回事,继续偷排。现在就好办了,对于拒不改正的企业进行按日计罚,应该会很有成效。环运城管局执法人员阿仁:我们的执法权得到增强,但对于我们也是一种压力,我们也会好好去学习新法律,做好我们该做的事情。华侨中学教师孔令德:新《环保法》真的是一部"狠"法,污染企业无处可逃。期待我们的环境更好后学生就有了更好的学习环境。

一、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罚款金额可以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环境违法成本低,是造成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原环保法对环境违法经济处罚偏低,很多时候企业罚款不过几万元,起不到明显震慑作用。新环保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后,企业违法排污的经济成本将大幅增加。

二、

有以下4种环保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企业主管人及直接责任人,将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是我国首次赋予环保部门上述行政权利,此举将大大加强环境执法的行政强制力,使环保部门责令企业停产、关闭时,有了一把实实在在的“杀手锏”,不再为无责令违法企业停产的强制手段而苦恼了。

四、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该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排放超标即违法,违法即受处罚。

五、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符合规定的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该规定有助于在环境保护中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对环境侵害行为诉讼的门槛。届时企业排污不只是受到环保部门的监督,而是受到全社会的监督,违法企业除了面对行政处罚外还将面对群众的诉讼索赔,企业的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

六、

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七、

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同时规定了违反上述要求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八、

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如果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即拆除建设项目。

九、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假如不配套或擅自闲置、拆除防治污染设施,导致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将会受到罚款、关停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十、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将对排污单位实施罚款、停产整顿、关闭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