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陈耕
年龄:38岁
职业: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
推荐理由:为经济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避免了劳资双方的对立与通过不正常途径表达诉求的可能,也为同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可参考的模式。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及人民法院通知强制医疗代理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作为工会特约律师,在面对平时劳动者寻求工会帮助时,陈耕都会提供关于劳资纠纷等方面的义务法律咨询。2012年,受顺德区总工会的委托,陈耕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8宗,为员工依法维权金额达150多万元。
不得不提的是,陈耕为遭遇工伤且用人单位与工头相互推诿,全身皮肤烧伤达90%的李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通过联系顺德公证处、在大良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参与大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调解,并经过顺德法院的诉讼,提供切实可行的一次性赔偿方案,
2011年7月9日上午,李某在如常进行维修空调外机箱时,因不慎导致外机箱发生火灾事故,被严重烧伤,经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皮肤烧伤面积达90%。事故发生后,某公司、陈某、潘某互相推诿。2011年12月5日,李某亲属向顺德区总工会职工权益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12月13日,总工会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陈耕承办此案。
当陈律师拿出委托书时,发现李某双手皮肤紧绷,无法正常握笔签字,而火焰烧糊了其双手指纹。考虑到李某不能签字和按指模,将影响授权律师代为申请劳动仲裁,陈耕便向总工会汇报,请求总工会向公证处提出协助出具委托手续公证书,采取公证的方法完善授权委托手续,尽快申请劳动仲裁。总工会批准了陈耕的请求,向公证处发出协助函,顺德区公证处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2012年2月13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审理此案,在庭审中,陈耕强调李某于2011年5月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从事空调维修工作,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李某提供的劳动是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该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3月15日,劳动仲裁委员会接纳陈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裁决,确认李某和某公司自2011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裁定,4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考虑到李某家庭实际困难,陈律师多次向某公司提出一次性赔偿及补偿的调解方案。最终于7月4日,经过调解,双方协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某公司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合计77万元,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并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付款义务。
陈耕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程跟进此次法律援助事务,陈耕担任主办律师,而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提供协助。该案的圆满解决,不仅解决了李某继续医治与其本人及儿女未来生活的保障,稳定了李某及其家属的情绪,避免了劳资双方的对立与通过不正常途径表达诉求的可能,也为同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可参考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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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