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岁末年初,找一间实惠的酒楼与亲友聚餐过年,本是喜气洋洋的温馨场面。然而,在消费者外出聚餐的过程中却可能遭遇商家的“千层套路”。
如今,通过高原价与低现价对比的营销模式已成为各行业经营者常用的营销手段,“低至5折”“套餐折扣”“原价直降xx元”的促销噱头,将产品从几千元的原价,“划线降价”到几百元,给消费者营造了“买到就是赚到”的假象,实际上商品的真实原价远没有商家标称的那么高。消费者以为享受到了优惠,回头才发现陷入“打折”套路;商家以“划线价”营销招徕客人,却不知虚构高原价以促销的方法很可能构成虚构价格的违法行为。
2024年2月,伦教市监所就查处了一以虚假价格销售套餐的违法商家。伦教市监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辖区某商家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为宣传推广,推出超值尾芽套餐“原价1088元、特惠价888元”“原价1388元、特惠价1088元”的促销活动。经查,该商家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没有以宣称的“原价”销售过该套餐,且之前也从未以上述原价销售过上述套餐。据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相关内容,伦教市监所对该商家进行了立案调查。
【知多D】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商品从未实际成交,商家在促销时不得使用“原价”。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3·15特别提醒】
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准确标示价格对应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低标高结等方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用低折扣营销固然吸引眼球,但更重要的是用好产品和优服务让消费者满意、让顾客回头。
消费者面对划线折扣价宣传时,也应保持理性,做到适度消费,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投诉电话12345、12315举报投诉。
编辑:陈惠玲
来源:伦教市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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