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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污染环境案,看顺德“阳光司法”



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污染环境案,阳光司法大家听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郑勇亮 通讯员邱霖静) 昨日(8月6日)上午,一起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在顺德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庭审,这也是顺德法院审理不多的污染环境案之一。据悉,本次公开庭审也是顺德法院2014年“开放法院·阳光司法”活动之一。

直击:顺德第4起污染环境刑事案公审

  上午9点,案件准时在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公诉机关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甘惠远提起公诉,指控其罪名为污染环境罪。

  顺德城市网记者在庭审现场获悉,被告人甘惠远投资成立的顺德区杏坛镇远创电器塑料厂(以下简称远创厂),于2007年搬迁至顺德区杏坛镇桑麻工业区生产经营。2012年12月起,远创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规建设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项目,并将生产废水等有害物质直接排放至厂外,严重污染环境。经执法部门监测,远创厂生产废水流入池塘排放口的污染物中,总铬检测结果超出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二级标准、第二时段规定的标准限值10.5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惠远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顺德法院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受理的第4起环境污染罪的刑事案件。2013年6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惩治该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使通过刑罚惩治该类犯罪行为更具有操作性,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罪的打击力度。

判决:被告一审被判8个月罚款5万元

  庭上,被告人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在辩护人对被告人甘某的询问中,被告人甘某称并不知道搬厂之后还要再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保部门查过之后,方才了解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将远创厂停产,并对污染物及废水进行了处理,辩护人还提供了照片证据证明被污染的水质已恢复。被告人甘某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希望法官能够从轻处罚。

  最终,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甘某无视国家法律,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甘某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某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评议:阳光司法做得好仍需加大宣传

  当天审判庭下,13名顺德区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庭审进行了旁听。针对此次庭审,顺德区政协委员、民建区总支部主委杨国强认为,顺德法院的透明度、开放度和社会预警做的很好,能够针对一段时间内同类案件多发的情况对社会进行预警通报,让社会群众能够加强警惕,这是很好的做法,应该坚持下去。

  顺德区人大代表、大良街道南华行政服务站办事员李洁明则表示,这是第一次旁听关于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她提到环境污染一直是顺德备受关注的民生问题,很多企业在建厂的时候对法律法规都不是特别了解,以至于行为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通过旁听此次庭审,她感慨道:“如果我们在做法律宣传的时候能够做的更好更有针对性的话,可能被告人就能够了解在搬厂之后还要办环评等相应的手续,可能就能够避免这个案件的发生,所以法律宣传真的是非常的重要。”

  座谈会上,数名代表委员向顺德法院建议,希望能够加强在开庭中对于法条的宣读,让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能够更清晰明了的了解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开庭的同时得到法治教育。同时,各代表委员还希望能够加强顺德法院司法宣传的多元化,将法院的司法公开深入村居、深入校园。

  顺德区法院副院长梁社明对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给予了充分肯定,表示将会针对代表委员们提出的建议作进一步的跟进,对于顺德法院工作及普法宣传中的问题,也会逐一进行整改。

■延伸阅读

数读顺德法院上半年工作


  顺德城市网记者获悉,今年上半年,顺德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0644件,结案13672件,同比分别上升20.1%和19.5%。其中,依法审结刑事案件1734件,判处罪犯2514人,同比分别上升28.7%和27.4%。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6527件,办结3777件,结案率57.9%,执结标的金额5亿元。

  此外,顺德法院继续加强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采取减、免、缓交诉讼费的救助措施,上半年共减、免、缓交诉讼费用379件366735.43元(其中缓交114件365395.43元,免交265件1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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