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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825宗!顺德严厉打击八大领域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顺德区市场监管局落实上级部署,聚焦群众痛点难点焦点,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执法,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顺德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力量重点打击工业产品、食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与农村居民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紧密相关等领域;家庭家居用品领域;洗涤用品领域;儿童用品领域;中秋节应节商品领域;?老人用品领域等八大领域违法行为。


  今年前三季度,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铁拳”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立案825宗,对不法商家形成有效震慑。


  接下来,顺德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推进“铁拳”专项行动,立足市场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八大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守护辖区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展现市场监管部门担当。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龙江某家具公司伪造检验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龙江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反映其在京东平台的龙江某家具公司购买了真皮沙发,之后出现表面开裂现象。商家提供了检验报告,市民根据渠道网上查询发现报告与商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不一致,涉嫌虚假报告。因沙发并非真皮但该公司对消费者销售时称其为真皮沙发,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接报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客服人员上传的证明涉案产品为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其中部分检测信息与出具该报告的检测机构官网上的检测信息不相符。


  经查及据当事人供述,消费者在当事人开设的网店购买沙发产品后,向京东平台申请售后服务,当事人网店客服于2023年9月19日在京东客服的参与下,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在售后服务环节上传了《检验报告》。该报告由当事人客服人员将检测机构为他人公司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修改,修改了委托单位、委托地址、规格型号、商标、检验日期、测试样品图片等,当事人随后向消费者提供了该份虚假检验报告。2023年10月28日,当事人已为上述订单作退货退款处理。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及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伪造检验结果违法行为及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均安某美发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违法线索对均安某美发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存放有“新客体验卡”3张,卡面有标注“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店家所有,不接受任何口头承诺,以卡片内容为准”等字样,涉嫌构成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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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据当事人供述,其与第三方于2024年5月8日开始合作,由第三方人员在店铺附近推销其理发服务,印刷了20张的新客体验卡,派发了17张,剩余3张新客体验卡被执法人员发现。


  因未发现该店与顾客因新客体验卡产生的纠纷中引用“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店家所有”和引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而获利情况,因此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另当事人已在检查当天自行销毁剩余的3张新客体验卡。


  当事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事实的行为已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当事人免除经营者退换责任已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唐某某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村镇南岸街某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负责人唐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米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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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某某自2024年5月10日开始生产饮用米酒,但尚未对外销售、无销售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的时间短,违法行为产生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属于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设施设备、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北滘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视机案


  2024年1月,北滘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辖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视机的违法行为,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网开设的个人店铺销售了多个尺寸的电视机,但除100英寸的型号外,未能取得其他尺寸电视机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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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个人店铺经营所得均归属涉案公司,其店铺经营销售收入与涉案公司无显著区分。经统计,认定当事人已出厂、销售的未经认证的电视机产品货值金额为83757元,违法所得为8375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视机的违法行为。


  北滘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视机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757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北滘某饭店使用未检定的作弊电子秤案


  2024年1月,北滘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辖区某饭店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秤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涉案电子计价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的“非自动衡器”,应当实行强制检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该电子秤申请检定,也无法提供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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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据当事人供述,该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当事人通过组合按键进行参数调整,将每1千克商品称重显示为1.2千克,欺骗消费者以谋取更多的利润。至案发时,当事人通过使用该作弊功能,获得的海鲜菜品收入金额为7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70元、罚款1500元、没收涉案的电子计价秤的行政处罚。


六、乐从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辖区某电动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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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购进3辆某品牌某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并自行购进大尺寸的鞍座进行改装。经测量,改装后的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 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乐从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10255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陈琴琴

来源:顺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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