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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监管!顺德拟出台自建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0月19日,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官网发出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该《暂行办法》对“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质量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了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供电局、供水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职责。


  其中,相关部门要在土地管理方面、城乡规划方面、施工许可方面、宅基地管理方面加强监管,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区供电局、供水部门要配合政府部门对自建房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停工整顿的项目的处理给予技术协助。发生事故后,区应急管理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暂行办法》还要求各镇街要全面加强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自建房基本情况,指导各村(社区))的行政服务站落实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信息登记,实施自建房实施过程管理,给出了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登记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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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规定,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方可动工建设,建设方(权属人)应当在自建房施工前,到各村(社区))办理开工信息登记,各村(社区)对提交登记信息的项目,应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建设方(权属人)发放信息登记回执(附件4),督促其张贴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另外,《暂行办法》还明确建设方(权属人)对自建房质量、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负首要责任,要按要求履行委托设计施工、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等管理责任。自建房施工方负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委派一名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关管理经验的人员作为施工负责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做好隐患排查整改。《暂行办法》还鼓励建设方(权属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此外,《暂行办法》要求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要建立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制度,配备2名以上具有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全面掌握辖区自建房质量安全动态,定期向镇街相关部门报送管理台账,做到信息互通共享。指导建设方(权属人)开展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未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应督促当事人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自行整改,不听劝阻的将有关违法线索移交属地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同时,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要对照检查清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工程参建方对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行政服务站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属地住建部门,由属地住建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各镇街综合执法部门则需建立自建房违法加建、改建的违法行为执法查处机制,采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对自建房违法建设开展定期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巡查力度。对定期巡查发现违法加建、改建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制止、立案查处。


编辑:邹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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