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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购房还需签订这份告知书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布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告知制度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防范预售资金被挪用、侵占,确保预售资金及时足额缴存到指定监管账户,经研究,决定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必须同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有关事项告知书》(见附件,下称《告知书》)。《告知书》示范文本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一同对外张贴公示(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公示栏旁,公示牌尺寸不得低于1米*60厘米)。


二、《告知书》一式二份,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各持一份。《告知书》中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收款账户、以及销售现场公示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致。《告知书》由销售人员填写完整后,交购房人核对无误后签字,并按指模确认。交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告知购房人须按《告知书》中载明的监管账户直接缴存定金、首付款、分期款等购房款,并将POS机关联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交款提供便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中心沙盘处、财务收款处、公示栏张贴温馨提示,提醒购房人注意核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并将购房款全部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


四、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在进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检查《告知书》是否按要求公示,是否按要求在现场张贴预售款监管账户等提示内容,并拍照作为现场检查资料留存


五、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应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告知制度情况的抽查巡查,对不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的,立即责令限期(不超过3天)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擅自挪用、侵占预售资金的,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有关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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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盈

来源: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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