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资不说,你的老板还将获得的利润转作他用,随后还变更联系方式,逃匿他处,遇到这样的情况你会怎样做?
案情回顾
2019年,易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协议,承包了某两项安装工程,并聘请12名工人从事装修工作。承包工程期间,易某拖欠12名工人的工资22万余元未付,却将收到的工程款转作他用。为了不让工人找到自己,易某变更联系方式,逃匿他处。劳动部门接到工人投诉后,多次通知易某配合接受调查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均未果。2021年7月,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顺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为尽快督促易某和工程公司支付工资,回应工人诉求,承办人及劳动部门与工人、工程公司、易某及其家属多次沟通协调。最终,被告人易某家属、广东某工程公司与工人达成和解协议,支付完毕12名被害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工人对被告人易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法院判决
经审理,顺德法院认为,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易某家属及广东某工程公司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完毕12名被害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取得相应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顺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以来,刑法的强力介入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两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各领域企业、市场主体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导致欠薪现象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应当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立足打击犯罪、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助力复工复产的审判职能,依法准用取保候审程序,充分运用释法明理、居中协调等手段,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衔接,通过认罪认罚机制合理适用缓刑,妥善化解纠纷,实现劳动者获偿与雇佣者服判的双重效果,避免“一判了之”,机械司法。
本案深入贯彻了刑法的谦抑精神,最大限度地修复被损害的劳资关系,既给予行为人弥补过错的机会,又挽回劳动者的损失,维护了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编辑:刘盈
来源: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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