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德区生态环境部门与中山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跨市非法倾倒危废案”生态环境损害处置协议,明确由中山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本宗跨市非法倾倒危废临时应急处置和涉案危废处置费用。这是佛山市顺德区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式,首次与跨区域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危废)的责任单位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处置协议,对指导辖区内处理处置非法跨区域倾倒的固体废物(危废)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生态环境部门与中山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处置协议。(陈炬佳/摄)
今年3月,顺德区生态环境部门接群众反映,陈村镇文登路路边发现一堆红色固体废物(合计约10.62吨),执法人员迅速达到现场排查,初步判断现场的红色固体废物疑似不锈钢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定,上述固体垃圾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等危险特向,超标样品中重金属铬超标,属于危险废物。
为避免造成二次污染,顺德区生态环境部门随即将涉案危废转移临时贮存场所,并会同公安部门通过倾倒地周边的监控视频排查,成功锁定并抓获非法倾倒人罗某、李某(二人均已被判刑)。经过公安部门开展非法倾倒“溯源”行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确定上述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来自中山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已另行函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现场。(陈炬佳/摄)
对于涉案危废的处置问题,顺德区生态环境部门本着“污染担责”和“产污主体责任”的原则,依据《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随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通过现场磋商会议、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该公司及车间责任人、非法倾倒人罗某的家属多次磋商,释明法律主体责任和推送参考案例。
4月8日,该公司同意顺德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磋商意见,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现场与有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资质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受托处置单位同步开展涉案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工作。
顺德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表示,跨区域倾倒固体废物,不能“一罚了之、一判了之”,要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让“产废人”、“非法倾倒人”把受损的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好,实现执法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让污染者切实感受到“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绝不是一句空话。(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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