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发展理念的根本保障。日前,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对杏坛镇高赞村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以加大群众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认识,确保警钟长鸣。
【案情摘要】
被告人胡某盛、潘某好及胡某良、胡某良、胡某堂(另案处理)为杏坛镇高赞村西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二组)组长及村民代表,其中胡某盛是组长,其他人是村民代表。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胡某盛多次召集潘某好、胡某良、胡某良、胡某堂组织召开村务会议,商议处置西二组历史自留地的相关事项。后通过村民大会、村民表决,西二组的2143.785平方米(约3.2亩)历史自留地划分成22宗,以永久性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变相转让出去,公开接受竞投,价高者得。最终上述22宗土地分别转让给21人,西二组与投中者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本次竞投所得的地款按西二组固化人口数进行平均分配。
后其中4宗土地上违法建设了住宅。2018年,原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现西二组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经查,涉案的22宗土地均属农用地。2018年8月9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盛、潘某好及胡某良、胡某良、胡某堂到杏坛镇高赞村委会,随后将五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五人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盛、潘某好及胡某良、胡某良、胡某堂退还各自所分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盛、潘某好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盛、潘某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盛、潘某好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鉴于涉案土地问题存在一定的历史原因,且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获利较少,有自首情节,归案后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二被告人的认罪和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顺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盛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潘某好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评析】
关于本案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性质。经查,二被告人等人采取永久出租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变相买卖土地使用权。从本案公开拍卖转让的土地均价、拍卖时对竞投者关于土地的使用限制及从拍卖后产生的后果来看,出让人放任购买者改变该土地属于农用地的性质,客观上导致部分竞投者非法购买土地后陆续建造了永久建筑,造成了原有地形遭到破坏,在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介入后才制止继续破坏农用地的行为。
在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明确权属主体情况下,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与我国现有土地保护政策明显相悖,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涉案土地面积及非法转让总价款来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认定被告人胡某盛、潘某好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予以刑事处罚。
土地资源对人类的发展与存续至关重要,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用地,确保农用地用于农业使用。广大群众对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欠缺了解,对农用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导致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上述案例中,依法判令被告人胡某盛、潘某好构成此罪,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与教育作用,既能够让人民群众了解该罪名,认识到此类行为的不正当性和违法性,进而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与增加,也能促使人民群众从自身做起,主动保护农用地,营造全社会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良好氛围。(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供稿 通讯员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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