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既是对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的具体细化,也为群众提供反馈声音的窗口,使垃圾分类工作更符合实际需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逐步建立起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在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方面,明确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者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此外,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场所不得主动、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逐步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鼓励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购物袋等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则逐步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编制袋、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使用量。
垃圾分类逐渐细化,贴合实际
征求意见稿提到,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
●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若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意见征集仍在进行中,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具体途径:
一、邮寄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98号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案审科(邮政编码:528000);
二、传真:0757-82553516;
三、电子邮箱:fscgzfjfgk@163.com。(钟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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