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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关于支付职工工资等热点问题解答


  近期,有市民咨询疫情期间劳动报酬等热点问题,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答如下:


1.企业违规让员工提前复工怎么处理?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但符合条件的提前复工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复工报备。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求职工提前到岗的,职工有权拒绝,并可向单位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投诉或者举报企业违规复工的事实。


2.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2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该假期性质为休息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9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依据人社部及省人社厅相关规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该延迟复工期间性质为因疫情采取的停工停产紧急措施时间,并非休息日,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4.延迟复工期间能否在家办公,待遇怎么发放?


  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家办公。在家工作期间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支付待遇。


5.2月10日以后职工未能及时到岗复工怎么办?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含自行隔离14天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


  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6.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拒绝复工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后,除被要求自行隔离的人员外,其余职工无故不得拒绝复工。结合企业用工实际,双方也可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采取调休、待岗等方式延迟复工时间。无法协商一致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7.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暂时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暂时性停工停产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8.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资金困难,能否延后发工资?


  企业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与职工书面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时间。


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等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0.企业能否以职工被隔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不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时企业也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上述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1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湖北省出差(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12.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否也是2月10日复工?


  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开学时间严格按照教育部门规定执行,但是2月10日以后,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各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从事相关办学准备工作,按正常出勤支付待遇。(来源: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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