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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些情形,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资源有限,合理、依法依规利用是国家大计(资料图)


  租赁一块国有土地,在上面建有厂房、商业楼等建筑物,就等同于具备房屋产权?不!没有办理权属登记的话,是不行的。而且,在一些情形下,比如: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等,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案例还原

  2014年8月7日,经批准,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作《关于同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并公告收回陈村镇某居委会资产管理办公室使用的11.679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周某、梁某等人分别向该居委会及当地经济社租赁面积不等的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期限自公告收回用地之日尚未届满。周某等人在租赁土地上建有厂房、商业楼等建筑物,但没有办理权属登记。

  后周某等人以顺德区政府、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被告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收回用地行为违法并撤销《关于同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经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政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依据正确;原告等人主张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履行义务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案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归第三人,原告等人按照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属于债权范畴,只能根据相对性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判决驳回周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周某等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陈村镇某居委会及当地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申请和陈村镇人民政府的请示,经审查并报区政府批准,作出涉案批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告等人虽在土地上投资建设了建筑物,但其权益不同于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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