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陈先生举报,称某网上商城网店的页面上订立了霸王条款“网购商品试过通水通电,即使在7天内也不给退货”。产品毫发无损也不能退货?还有如此规定?
对此,大良市监分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被投诉的商品网页进行核实,发现被举报网店页面的确存在陈先生举报的问题。该页面下方“购物温馨提示”栏目中,关于退换的项目存在红色醒目字体标注的“注:人为损坏、包装箱破损、随机零配件缺失、已通水通电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七天无理由退货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的字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而被投诉网店销售的都是流水线生产的豆浆机、面包机、电水壶等电器产品,既不是鲜活易腐产品,也不是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产品,更不是报纸报刊,而且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该网店经营的产品不存在产品定做的服务。
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根据该网店所销售电器产品的产品性质,这些电器产品在开封试用后通水通电也并不会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明显改变。因此,可以确认,仅仅通水通电就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并不成立。
因此,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遇到这类不合理的不能退货时,应该及时积极与商家进行沟通,促使商家七天无理由退货。协商不成的时候,可以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调解,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此外,大良市监分局相关负责人还提醒,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1月6日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月15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对七日无理由退货时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等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消费者如果在网购商品退货时遇到商家的无理阻挠,不妨认真看看该办法,这样要求商家七天无理由退货时也更有底气,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何淑珍 通讯员甘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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