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千多元能够买到一台苹果手机?是假货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黄婷 通讯员邱霖静) 1千多元能够买到一台苹果手机?日前,家住容桂的张先生以1380元,在某网上抢购了一台内存为64G的苹果6s手机,当他拆开包裹才发现该手机是假货。随后,张先生立即拨通了快递员电话,该快递员要求找寄件人。
昨日(8月29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容桂人民法庭对该纠纷案件进行庭审。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庭审是容桂公民道德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一,邀请了部分市民代表现场听审,用生动的方式向群众普及法律常识。市民小勇是一名法学系的学生,此次他通过网上报名参加了此次庭审,一方面可以学习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原告:被骗!1380元买到一台假手机
今年3月30日,张先生打算换台苹果机,他在网上搜索“苹果手机”关键字,结果弹出了很多相关的购买网址。于是,张先生选了一个价格最便宜的网址并点击进去。张先生发现,平时价值四五千元的苹果6s手机,在该网站限时抢购只卖1380元。他动心了,“当时我只认为这是比较新潮的销售方式,从没有想过这是一场骗局。”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抢购成功后,就在该网下了单,并填写了自己的电话和送货地址。
4月2日,张先生收到快递送来的包裹,可是等他付款给钱后,拆开包装查看时才发现,这部手机只是一台手机模型,不具备任何手机功能。“手机是货到付款的,快递员当时告诉我先给钱才能拆包装,可是当我给钱拆完包装后,快递员已经离开。”张先生意识到上当受骗了,立即拨通了快递员电话,该快递员要求找寄件人协商。
随后,张先生根据快递单上的寄件人信息,给对方打了电话。但是,寄件人拒绝承认该手机是假货,双方经过够沟通,无法协商。事后,当张先生发现,该手机网站已经无法登陆。
张先生找到快递公司,并经过多次交涉,快递公司拒绝不提供寄件者的身份信息,导致张先生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于是,张先生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快递公司双倍返还原告货款2760元,并更换一台内存为64G的苹果6S手机一台给原告(价值5698元)。
被告:快递公司无权泄露寄件人信息
作为被告,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被告代理人在审判过程中陈述了相关依据。一是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原告方与涉案快件寄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与涉案快件寄方是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而原告仅仅依据与寄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向原告寄送其购买的物品而起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二是被告既不是涉案物品的销售者,涉案托寄物在签收时也未出现货不对版的情形,对于原告所称本案托寄物为假冒产品,并非被告原因所造成。因此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三、被告对托寄物已经履行相应的程序,但对原告所称的托寄物为假冒产品,被告无权也无能力在寄出时进行鉴别。
此外,快递公司拒绝披露寄件人信息,理由如下:在当前高度发达的互联网信息社会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告妥善保管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告在没有得到寄递用户同意或者依有相关权利的司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要求调阅之前,无权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寄递用户的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等规定,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违法泄露或者私自提供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在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的今天,被告无法判断原告要求获取信息的动机和正当理由,也无法保证信息的合理用途。
争议:被告是否需要将寄件人信息披露给原告?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审判庭表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通过网络购买的手机是否存在假货或货不对版的情况;在网络购物、快递企业代为送货和收取货款的情形下,快递企业所应承担的披露卖家信息的义务范围是什么;被告未向原告披露卖家的信息是否导致了原告发生损失的结果,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以及道歉的法律责任。
对此,原告张先生表示,被告是否将寄件人的身份信息披露给原告是案件的核心问题。被告作为假冒产品经营者的代收货款的受托人,其与寄件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是产品的运输者,同时其又是委托合同的相对方,存在两个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和原告的损失有直接的关联,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则表示,被告只与寄件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及代收货款服务关系,被告并未与收件人达成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对原告依据《合同法》解释要求被告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既不是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同时对于原告要求更换合格的苹果6S手机给原告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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