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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开车撞了人,肇事者车主同担责


争执不下的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顺德城市网消息(见习记者李恩进 通讯员邱霖静) 驾校学员开车撞了人,结果受害者将肇事者、车主、驾校三方告上法庭。近日,顺德区勒流法庭开庭宣判了这一交通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驾校学员未拿证先上路结果撞了人

  2014年12月4日13时15分,被告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E牌小型轿车(该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沿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槎涌工业二马路由北往南方向一“T”型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冲进一家店铺内,造成店铺财物损坏、原告卢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是对于原告卢某提出的赔偿诉讼,被告三方均发表了自己的辩护。被告梁某辩称,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但自己是在练车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被告陈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给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

  被告陈某辩称,事故发生当天,并未提供肇事车辆的钥匙给被告梁某,梁某私自到陈某的房间处取走车匙,并未通过陈某及其家人的许可,擅自驾驶车辆。梁某并非是在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陈某并未提供梁某车辆去练习,也未陪同梁某练习。

  被告培训中心辩称,追加培训中心作为本案被告并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梁某于2014年3月在被告培训中心处报名学车,其发生交通事故前,仅通过了基础理论的科目一考试,科目二的场地练习尚未进行,更谈不上道路驾驶练习,梁某属于无证驾驶。被告培训中心对该起交通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法庭判决:虽非驾驶培训过程但肇事者车主同担责

  庭审现场,法院判决被告梁某、陈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连带向原告卢某赔付10000元;被告梁某向原告卢某赔付2987.34元(被告梁某已先行垫付医疗费40000元);被告陈某向原告卢某赔付28658.23元。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是被告培训中心的学员,但事故发生时梁某的驾驶行为并不是在培训中心的组织安排下进行的,且驾驶的车辆也并非合法的教练车或练习车,故法院确认梁某并非是在驾驶培训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培训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勒流法庭主审法官程秀乾告诉记者,本起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一方面,被告梁某作为直接侵权人,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导致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另一方面,被告陈某在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的情况下,介绍他人到外地学车,平时用改装过的车辆带学员练习驾驶,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被告陈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及时履行投保义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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