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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野味小心触雷区,碰保护动物要入刑



吃受保护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图片来源网络)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邹建华) 昨日(2月3日),顺德城市网记者从顺德区农业局获悉,近期,顺德区农业局执法过程中发现有人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现象。据悉,顺德区农业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护野生动物。


  据介绍,寒冬腊月,春节临近,猎杀、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有抬头趋势。很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无辜地被放上餐桌,部分市民因缺乏法律意识,竟不知道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更有一些市民明知违法也心存侥幸。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珠三角较多见的违法猎杀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野生眼镜蛇、娃娃鱼、苍鹭、黑水鸡等。


  顺德城市网记者获悉,《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刑法》规定,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收购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些从市场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吃或到餐馆专门点吃的,按照法律解释,都属刑法规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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