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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颁新规,违者拟将罚款万元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排放和运输建筑垃圾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邹维俊) 今日(1月5日)上午,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结合顺德区实际情况公布草拟《顺德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顺德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指引及相关要求》,并向社会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时间为2015年1月5日至1月9日。

在区内排放和运输建筑垃圾需进行申请

  办法对于建筑垃圾的定义做出了详细解释,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办法规定,需要在顺德区排放建筑垃圾的排放单位,应当向辖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民宅建设、装饰装修不用申请)。同时,需要在顺德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也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针对垃圾消纳,该局希望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临时收集点。

  在《顺德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指引及相关要求》中,明确写出了建筑垃圾排放、运输需要申请的条件,申请的流程以及消纳地点的选址等内容。市民若想了解更详细情况,可登陆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网站进行了解。

违反规定将会面临罚款或撤销运输资格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所属某一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超载超限运输、不按规定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加封闭导致扬撒污染道路、外观标识污损或者残缺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或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两次或以上的,由辖区城管部门撤销该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

  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的驾驶人,要依法处罚并通报运输单位解除聘用。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对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违反办法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规定时,由辖区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区环运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公众参与度,对本次草拟方案进行公示,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市民朋友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征询时间为2015年1月5日至1月9日,市民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佛山市顺德区德民路区政府西边行政执法楼城市管理科(邮政编码:528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cgjcg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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