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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就刺人一刀,原告获赔近3万元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郑勇亮) 一场邻里纠纷引发的争吵,最终却酿成血案。近日,顺德法院审结了一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处伤人被告冯某赔偿原告陈某28343.21元。


过小巷遇阻拔刀伤人惹官司

  顺德城市网记者昨日(11月11日)从顺德法院获悉,2013年12月9日12时许,冯某骑着电动车经过顺德区大良新松东街时,看见陈某把建房用的河沙倾倒在巷子,妨碍通行,且陈某将其驾驶的小车停放在家门口,导致冯某无法顺利通过巷子,冯某便与陈某发生争吵。争吵无果后,冯某从电动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砸破陈某车辆的挡风玻璃后,刺伤陈某的左大腿后逃跑,陈某立即报警。随后,陈某被送往广东同江医院住院治疗。

  2014年3月11日,冯某被抓获,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法院起诉。2014年7月28日,陈某以冯某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向顺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原告也负有过错责任

  2014年9月4日,顺德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告陈某认为,被告冯某持刀行凶造成其轻伤,且其受伤后一直在家卧床养伤,受伤的左大腿常常隐隐作痛,给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且因陷于长期极度痛苦之中,身心疲惫。因此,诉求法院判处被告冯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合共52056.56元。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的起因是原告建房的河沙倾倒在巷子,致使被告的电动车无法通过,因此原被告发生争吵,继而被告从电动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刺伤原告的左大腿,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主观上也负有过错责任,被告只需在过错范围内对原告所受伤害负赔偿责任。

判决:原告并无过错获赔偿

  2014年9月26日,顺德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冯某赔偿原告陈某28343.21元,并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顺德法院方面认为,关于原告自身是否有过错的问题,被告辩称原告将建房用的河沙倾倒在路上妨碍通行,但这属于邻里之间的小矛盾,通过沟通协商可以解决,原告亦无表示拒绝解决问题,被告径直拿出刀具伤害原告,造成原告损害的严重结果,因此原告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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