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客“蛇头”组织14名外国人偷渡搵工,在顺德获刑(图片来源于网络)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郑勇亮 通讯员杨文科) 据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8月29日披露,顺德“3·12”外国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经顺德法院审判,本案的3名偷渡客“蛇头”最终分别获刑二到七年,并处罚金。14名非法偷渡者被遣返回国。
据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方面介绍,2014年2月26日、3月7日和3月12日,三名邻国偷渡客“蛇头”前后分三批次组织14名外国人偷渡到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上门寻找偷渡客、办证、组织、运送、介绍工作等“一条龙”服务,并与中国境内部分工厂雇主相勾结,里应外合。
犯罪嫌疑人通过向每个偷渡人员收取约1500元人民币的“介绍费”,办理“入出境通行证”,申报虚假的出入国(边)境事由,持证进入中国境内非法务工。对于部分不符合办证资格的偷渡人员,犯罪嫌疑人更是茫顾偷渡人员的生命安全,从边境小路步行进入中国境内。随后,犯罪嫌疑人带着偷渡人员先后去到广州、开平、顺德等地找工作。
2013年3月12日,犯罪嫌疑人带着偷渡人员在从顺德区杏坛镇出发准备前往东莞市寻找工作时被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与杏坛公安分局民警联合抓获。
据悉,顺德“3·12”外国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公安部列为2013年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案件督办示范案例。该案也是顺德检察院和法院系统首次经办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于案情重大,作案手法新颖,犯罪地点涉及两省四市,案件类型比较生僻,加之犯罪嫌疑人为外国人,为保证案件顺利侦办,专案组联合法制部门,多次向上级部门求证和咨询,并与检察院深入讨论,最终获得区检察院的认可,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三名嫌疑人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据了解,8月1日,顺德法院正式对“3·12”外国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进行宣判,该案的3名被告人最终分别获刑二到七年,并处罚金。14名非法偷渡者被遣返回国。
■延伸阅读
非法雇佣外籍黑工危害大,企业莫铤而走险
据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介绍,违法聘用外国黑工,不但要面临数以万计的高额处罚,更需引起注意的是,如果是企业主或厂企管理人员与“蛇头”合作,批量引进偷渡入境的外籍黑工,更可能因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外籍黑工没有身份证件,无法购买用工保险,一旦出现人身损害事故,高额赔偿全部要企业主承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国内人力成本显著攀升。出于劳动力价格的“洼地效应”,毗邻国家公民或持用护照入境、或使用不允许离开边境地区的入出境通行证、或采用偷渡方式进入我国寻找就业机会,而国内某些企业出于招工难、控制成本等因素,不惜铤而走险,主动雇佣跨境黑工。今年以来,顺德警方抓获非法入境外籍黑工比去年同期翻倍,较之2012年更是翻了两番。今年三、四月份,顺德警方就抓获了涉嫌非法居留、非法入境的毗邻国家人员数十人。
2014年5月26日,顺德警方接获群众举报,称北滘镇碧江某一音箱加工厂有外国人非法就业。接报后,出入境管理大队迅即联合北滘派出所展开摸查,于5月27日在该音箱加工厂抓获9名涉嫌非法就业的外国人。经查,雇主陈某苦于用工荒,于2月20日开始非法聘用9名没有任何证件的非法入境外国籍男子。当驻区民警向其宣传聘用外国人相关法律法规时,其辩称没有聘请外国人,抱着侥幸心理继续聘用9名外国人。
6月18日,陈某被依法罚款9万元人民币。
■知法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聘用外国人”:
(一)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准予工作的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聘用超出工作许可证件限定地域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聘用超出工作许可证件限定单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四)违反勤工助学岗位范围和时限的规定聘用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五)其他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5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至15日的拘留并处5千至2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链接
顺德公布2013年度“十大精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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