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城市网消息 日前,顺德区人民法院刑庭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审理了首例扒窃案,被告人陈某靖实施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靖伙同他人到大良大润发商场西门城巴站处,乘受害人上城巴车之机,扒窃一台价值为人民币935元的诺基亚N73型手机。但在扒窃过程中,受害事主发现被扒窃后,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拿回手机。针对陈某的案件,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10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扒窃行为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鉴于扒窃具有发案次数多、流动性大的特点,错过机会就很难收集证据。另外,扒窃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也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此外,扒窃具有危害人身的现实危险性,因为窃取的是随身携带物品,往往被发现后,行为人会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该类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极大地影响了民众的安全感。
顺德区人民法院刑庭在扒窃行为单独入罪的立法精神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扒窃案,被告人陈某实施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梁雯雯 通讯员 杨虹 杨牧(编辑: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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