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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碰不得 用地要依法





  顺德城市网消息 6月26日,是第21个全国“土地日”,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在大良钟楼公园举行国土资源管理知识与业务咨询活动,专门就个人住宅用地业务、土地规划与利用、土地市场管理、土地房产登记发证、土地房产测绘管理、土地执法监察、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等9个种类提供现场咨询。


     今年全国“土地日”的主题是“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促节约、守红线、惠民生”。为此,顺德去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专门就个人住宅用地业务、土地规划与利用、土地市场管理、土地房产登记发证、土地房产测绘管理、土地执法监察、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等提供现场咨询。


     当天,该局副局长邱敏光就市民关心的什么是违法用地、如何依法用地及防止被违法用地等问题现场进行了解答。


怎样才算违法用地?


     邱敏光:简单地说,就是对土地不合法的利用,主要包括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出租(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两大类。


     非法占用土地。首先,根据占用土地类型不同分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以及非法占用耕地。

     而根据是否已办理农地转用(征收)手续,分为:未批先用,指未经批准取得合法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或土地征收批文实施非农建设;未供即用,指虽已取得合法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或土地征收批文,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取得有效《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实施建设。


     非法出租(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租(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用地有哪些要求?


     邱敏光:合法使用土地,必须经依法批准。首先是必须根据审批权限,经依法批准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取得用地批文;


     其次,取得用地批文后,须办理土地批准使用(下称“供地”)手续,包括农村居民自建住房供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和自用土地经批准划拨供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公开交易市场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符合“三旧”改造补办政策的历史违法用地通过实施改造补办划拨、补办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或集体建设用地协议流转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供地手续的要求可按照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实施。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批准供地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使用土地。


     第三,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村民建房用地除外)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报批手续。


如果违法用地了,会产生什么危害?


     邱敏光: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来说,轻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重者不但会倾家荡产,更有甚者会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刑,从而失去人身自由。违法用地建筑被政府或执法部门拆除,将使投资者血本无归。龙江镇某村村民廖某2008年租用村2亩农用土地建设仓库,在当年的行动中被强制拆除,之后廖某又在该地块建设约800平方米仓库,2010年底被卫片执法检查发现,2011年政府对其实施强制拆除,因廖某家庭条件一般,建设仓库又欠下巨债,在拆除行动中,廖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横刀架颈,扬言以死对抗!


     对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因为相当一部分违法用地未经村集体讨论同意、未经合法性审查、未履行合法程序(如招拍挂等)就出租、转让集体土地,致使社会公平丧失、集体资产流失,滋生腐败。同时,土地是农村集体资产最大的资源,土地的分配、收益和使用是村(居)民的高度关注点。违法用地多,伴随着群众的投诉信访增多,土地利益分配不公也伴随农村矛盾激化,危及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2009年底以来,我区某镇发生连续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主要原因就是农民对集体土地资产处置产生异议所致。


     对国家和社会来说,违法用地不仅严重扰乱土地管理秩序,使得城乡建设无法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规划推进实施,而且会因为违章建筑、乱搭乱建形成治安及生产安全隐患,并引发脏、乱、差等环境卫生问题;违法用地不仅会让当事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2010年度“两违”整治行动中,全区共拆除建筑物22.6万平方米,另外全区共出动2887人、投1320.78万元,政府的执法成本大增;违法用地不仅损害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而且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违法用地多发地区信访投诉增多,群众对政府的意见和埋怨情绪增大,部分群众认为政府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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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对违法用地的查处措施


    (一)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措施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可以并处罚款;

     4.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党员的,移送纪检部门追究党纪责任;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出租(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处罚措施

     1.非法转让土地、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责任: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可以并处罚款;

     (4)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党员的,移送纪检部门追究党纪责任;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非法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张志伟 通讯员 潘宇 (编辑:jo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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