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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公养猪违法,法院或强制变卖


  顺德城市网消息 勒流东风村的鱼塘公伍某在承包的鱼塘边上养猪,不过这既污染环境又违反合同,而且法院多次通知伍某搬离生猪,伍某仍置之不理。勒流法庭决定将强制执行。

  早在前三天,法院就向伍某发出通知书,限令他昨天(8月19日)钱自行迁出生猪。结果伍某逾期仍未执行。因此,法院聘请养猪专业户对现场生猪进行清点、分类、磅重,将生猪搬迁到指定地点。

  根据8月5日法院的现场清点,伍某的猪舍有大小生猪63头,其中母猪5头,中猪28头,小猪30头。

  全部生猪搬离到指定地点后,伍某应立即在当天到指定地点接收生猪。否则,法院将依法对生猪按工商物价部门出具的本区市场价格进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除用于支付本次的执行费用后,余款退回被执行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来案情并不复杂:2008年12月,伍某和勒流镇东风村股份合作社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书》,由伍某承包东便门口鱼塘,承包期限至2014年03月19日止,合同中约定:承包方不准建猪舍,不准养殖埃及塘蚤和家禽畜牧等。

  但合同签订后,伍某为便于养鱼,在鱼塘边搭建猪舍养猪,直接将猪粪排入鱼塘喂鱼,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给周边群众生活带来困扰,群众意见很大,屡次投诉,股份合作社多次要求被告排除污染,伍某不予理睬。

  经法院审理,判决伍某恒将“东便门口塘”鱼塘附属土地上的全部生猪搬离。判决生效后,伍某一直拒不履行,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东风村股份合作社遂于今年3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15日,法院在东风村委会及伍某猪舍张贴公告,责令伍某于2010年7月30日前搬离生猪,但伍某一直没有履行。

□安琪 通讯员 喻景鹏 杨虹 (编辑:谢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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