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城市网消息 昨日(7月12日)下午,顺德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赖某添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股份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据介绍,2004年下半年,赖某添因扩大生产的需要,向龙江镇仙塘村申请用地,但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他自行将龙江镇仙塘工业开发区旁约2300平方米的农用地出资平整,并在土地上修建了厂房等建筑物用于出租。
2007年11月12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赖某添非法占用龙江镇仙塘工业开发区(保涌段)的农用地建设厂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上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上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之后,该违法厂房被依法强制拆除。
但是赖某添却认为,自己受到行政处罚,被责令拆除厂房,整个事件的过错全在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股份合作社,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厂房价值及土地管理罚款共计1092567.8元。
昨日下午,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情况下,在属于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原告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且原告是先建厂房后再行与被告签订土地租用合同,该厂房在原告建成之日已处于违法状态,故该厂房其后被拆除不是因原、被告之间的无效合同造成,而是其在签订合同之前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告对原告厂房被拆除导致的经济损失及行政处罚后果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失不属于因信赖被告而产生的利益损失,被告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顺德法院据此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顺德区律师黄烈敏对此评论说:近年来,仙塘村发生了因村民行使权利、村民自治等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关键在于部分村民在行使权利时,没有注意到依法寻求救济的重要性。因此他提醒村民在反映诉求时,因依法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避免采用违法方式维权。否则,任何侵犯他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该案依法宣判后,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及前来旁听宣判的村民进行了判后的释法答疑,对合同无效的原因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
□海梅 通讯员 杨虹 (编辑: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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