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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暴力“护身符”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通讯员廖冰寒) 结婚30多年,但他却向与自己共患难的妻子挥起了拳头。面对丈夫的暴力行为,她决定不再做沉默羔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法院保护她和儿女的人身安全。昨日(8月15日),顺德法院发出了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佛山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用司法力量给事主冯女士的丈夫套上“紧箍咒”。

案例
丈夫暴打妻儿,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又怕被打


  “爸爸,住手。”面对举起拳头的父亲,阿珊痛心地喊着,她记不清这是第几次面对父亲暴力的场景了。作为女儿的她常常要为母亲挺身而出,因为父亲时常对母亲拳脚相向。就在今年的一月,阿珊接到邻居通知,说父母又吵起来了。她赶回家,看到父亲李四(化名)又在与母亲冯枝(化名)争执。父亲双目通红,抓起家里的东西就摔。见此情况,阿珊连忙和弟弟小武一起劝阻父亲。

  看着儿女都站在妻子这边,李四怒火中烧,一把手叉住儿子的脖子,和他扭打起来。阿珊上去拉住父亲,不料被一拳打中左脸。要不是被闻讯赶过来的邻居拉开,她不知道自己还会受多重的伤。
  
  据了解,李四和冯枝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结婚的,初时一家人生活贫困,但却相濡以沫,生活很满足。只是,谁也没有想到,随着家里经济的好转,二人有了房子和厂房,子女也长大后,夫妻却闹起了矛盾。不知为何,李四的脾气逐渐变得暴躁,时常与妻子儿女争吵,甚至还暴力相向,近一年来,情况更为严重。妻儿虽几次报警,但不见其收敛。

  对于这一段越来越淡的感情,还有越来越暴力的丈夫,冯枝感到失望。为了保护自己和儿女不再受到伤害,今年初,她向顺德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冯枝担心在诉讼期间如果激怒了丈夫,他会不会变本加厉呢?随后,经过法官释法,冯枝得知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形式保护自己和儿女的安全时,她立刻请求法院发出这道“护身符”。

尝试
法院亮剑,给家庭暴力受害人发“护身符”


  记者了解到,像冯枝这样的离婚纠纷,去年顺德法院就受理了754件,今年上半年则受理了390件。顺德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敏玲介绍,这些案件中,可查明存在家庭暴力的有10件。

  案件的多发引起黄敏玲的担忧。但由于国人的传统观念,家庭暴力被定位在“家务事”的范畴。黄敏玲表示,除非涉及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或社会组织的介入因缺乏有效的强制力和及时性而收效甚微。就拿阿珊来说,她为了父母的事,就曾去找居委会做过调解,但父亲并不买账。后来,她还曾3次向派出所报案,但父亲并未改善他的行为。

  此外,黄敏玲也谈到,有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害怕提出离婚触怒施暴者,会招致更严重的暴力,反而不敢求助司法,只能忍气吞声。甚至有些离婚诉讼的原告因不堪忍受被告的暴力威胁,最终只得撤诉。“如何更好地保护离婚诉讼中的受害人,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这是我们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而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00条增加的行为保全为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的定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今后,正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暴力威胁的受害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

解读
用法律的力量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黄敏玲表示,裁定一旦发出便具有法律强制力,不仅能保护申请人,亦可以对她的特定亲属进行扩大保护,受害人的诉讼困境将迎刃而解。而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将会更有作为。

  顺德法院方面也表示,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向施暴者“亮剑”,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工作中迈出的重要一步。该案主办法官潘惠仪则向记者详细解释了裁定的主要内容。裁定规定:禁止李四对冯枝及其子女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的行为。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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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需要什么条件?

  法官解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由受害人本人提出,并提出具体的请求事项。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提出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公安或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关键是有证据证明遭受了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受害人往往存在取证困难。法官建议,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注意保留证据。去医院治疗时,应将病例、X光片、受伤部位的照片等全部保存下来。施暴者的保证书、威胁的短信、村居委会的相关记录等也要注意保存。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还可以在诉前提出。这主要是考虑到紧急情况下,如不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将遭受严重侵害。这类紧急申请,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过,一旦法院作出裁定后,申请人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裁定实效。长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至6个月,可以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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