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钟柳梅) 昨日(5月9日),记者从顺德区社保局获悉,自从4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开始全面受理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业务后,截止目前已受理6163份。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顺德区已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又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职工,在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期间生育分娩的,除了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报销外,还能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顺德符合条件的这类职工达到16500多名。
安乐是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一名护士,她于2011年7月顺产生下宝宝,根据《办法》,安乐是符合条件的职工生育。因此,在4月初安乐就按照规定向所在工作单位递交相关材料,由单位进行申请办理,其生育津贴将在20个工作日内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安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前生育保险基金已经一次性报销了3000元,想不到还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觉得自己挺幸运的。”根据安乐的实际情况,她的生育产假为90天,有效工作天数为66天,因此她能享受到的生育津贴为:2472(元)÷21.75(天)×66(天)=7501.24(元)。
据了解,已经受理的职工生育保险业务,本月起待遇将陆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有些单位已经签收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可能会发现,同一个单位拿相同工资,但是在追溯期内生育的时间不一样,最后计算出来的生育津贴会有所不同。原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津贴假期计算以2012年4月28日为分界线,分娩日期为该日期之前的,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30天,分娩日期为该日期之后(含)的,生育产假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
区社保局提醒,自从4月1日开始受理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业务后,每天都有不少企业过来办理,截止目前已受理6163份。“6月底前都可办理待遇追溯有关手续,为了避免扎堆,大型企业可提前预约进行集中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其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3个月内支付。”
■热点问答
一、什么是生育津贴待遇?是发给用人单位还是个人的?
答: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的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女职工的用人单位才可申领生育津贴待遇。在生育女职工休产假或计划生育假期期间,首先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给参保女职工。在参保女职工休完上述假期后,用人单位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相关生育津贴。
二、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须符合什么条件其参保单位才可申领生育津贴?
答:2013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的生育津贴申领需同时符合以下原则:
(一)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参保职工休产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
(三)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为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
三、生育津贴标准高于生育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时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在申领生育津贴时,须提供单位已按规定向参保职工发放全额生育假期工资的凭证,由相关职工签名确认,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向参保职工发放全额生育假期工资后,若生育津贴高于生育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给生育女职工,不得截留;若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生育津贴归用人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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