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杏坛七滘一家金属处理厂被查出其污染物排放竟然超标10倍以上,根据相关法规,公安部门已介入处理。
该厂废水直排外环境(杏坛环运城管分局供图)
事情是这样的:7月5日晚,杏坛环运城管分局对位于杏坛镇堤围外七滘大桥底的一家金属表面处理厂(从事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生产)进行执法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发现,该厂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而主体工程却投入生产了。
执法人员对工厂做生产情况调查(杏坛环运城管分局供图)
经初步调查,该加工作坊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此外,该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配套环保治理设施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废水。当晚,执法人员对该厂的生产及排污情况进行拍照、拍摄,并对在厂的废水收集渠排放口和外环境排放口分别抽取水样进行监测。
执法人员采水取样(杏坛环运城管分局供图)
7月10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结果显示,该金属处理厂所排放废水的重金属锌含量已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10倍以上,对环境构成严重污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汤智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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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符合移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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