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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国税分局办事程序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明确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符合如下条件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并兼营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办理税务登记 新开业户在领取营业执照的三十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不同性质携带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开业证照复印件;

  (2)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复印件;

  (5) 银行帐号证明或《存款帐户报告书》;

  (6) 企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印模;

  (7) 办税员证复印件;

  (8) 会计员证复印件;

  (9) 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委托税务代理或委托代建帐的纳税人);

  (10) 《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11) 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自有经营场地者须提供);

  (12) 租赁协议书复印件(租用经营场地者必须提供);

  (13)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批文或自营出口权登记证书、其他许可证、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14) 省人民政府批准证书、省外经委或市贸发局批准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15) 可行性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6) 企业海关代码证及复印件;

  (17) 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提供相应证明;

  (18) 办理工商登记的发票复印件;

 

 

 

 
(编辑: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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