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邹女士寄送到分局的锦旗
为感谢乐从消委分会的积极介入,表达对分局消费维权服务工作的认可,今日(1月17日),消费者邹女士把印有“认真高效,为民解忧”的锦旗寄送到分局工作人员手中。
事情源于2019年12月27日,乐从市监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来电投诉,称于南华家具城某家具店购买价值3100元的家具一批,支付定金1000元,因自身原因要求取消交易并退还定金,商家不同意,于是向乐从分局寻求协助。接报后,工作人员立即就投诉情况开展工作。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发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扣除部分定金200元作为违约金,退还剩余的800元定金给消费者。
通过上述案例,乐从市监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如果消费者突然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商家违约,否则“定金”是不能退的。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一般情形下,订金或押金视为预付款,若消费者违约,商家应当根据消费者违约程度的轻重、大小退还相应数额的订金或押金;若商家违约的,商家应退还订金或押金,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还应赔偿消费者损失。(消费警示/马颖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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