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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吗?“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你的权利


“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说商家给你的福利而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七天无理由退货”,网购时看到商家打出这样的标志就认为他们是可靠的商家?可千万不能被忽悠了!因为,“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网购商家必须要遵守的一条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以,看懂了吗?按照规定,消费者在网购后,除了某些特定商品外,无需说明理由,在七日内可申请退货,且商家必须得接受,但需要保证退货的商品完好,而退货产生的邮费,则需要消费者“埋单”。

  需要注意的是,如商品因质量问题需要退换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对应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因此,乐从消委会提醒各位消费者,网购虽方便,但下单一定要三思,七日内可退,运费要自理。(李小妮 通讯员邓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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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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