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具体安排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市场主体自行登录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sdsszt.com),进入年度报告填报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三、市场主体成功报送年度报告的,无需再到登记机关窗口提交书式报告资料;登记机关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戳记;报送情况在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四、市场主体未报送此前年度的年度报告的,应先逐年补报,再报送2014年度的年报报告。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完成网上报送年度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下列书式资料提交至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镇(街)分局窗口: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复印件
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六、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敬请各市场主体尽快完成年度报告报送。
详情可登陆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解,或致电到咨询电话:28332216。
特此通告。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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