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给被告人发判决书。
“很后悔,可惜天下没有后悔药吃!”今日(1月31日)上午,一宗危险驾驶案在顺德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对自己醉驾的行为倍感后悔。
2018年5月18日13时9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三乐路乐从镇大罗路口时,与罗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原则上会给予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了解,2018年顺德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了涉危险驾驶罪案件1819件;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醉驾案件并没有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2016年至2018年,区法院近三年涉危险驾驶罪案件收案数年均1800件左右,说明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也有所加强。
区法院法官提醒,无论是平时还是临近春节,希望各位驾驶员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文明驾驶,安全到家”。(陈姿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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