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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不是说卖就能卖,还要有规矩



市场上的合格大米,是经过了多道规范销售的。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万家长) 粮食不仅是大米,还有更多;米铺不是说开就开,还要有规范……下周四(5月26日)就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十二周年了。粮食经营需要什么条件?又需要遵守什么规定?今年有什么新的调整?顺德城市网专门采访了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大家解答。

  从事粮食经营领域的人可能会注意到,今年2月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可能大家都会留意到粮食收购由前置审批转为后置审批了,不过,该局提醒广大想从事粮食经营的市民们,虽然可以先办执照,但是如果要进行粮食收购,还是需要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轻的会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严重一些则罚款,数额为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除了粮食收购,无论是从事销售、储存、运输,还是粮食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也都有相应的规范。


  这些规范是如何规定的?市民该如何认识到节约粮食的作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将推出漫画进行宣传,敬请关注!


■条例部分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的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粮食收购法律责任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库存法律责任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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