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检产品岂可未检先售!(顺德检验检疫局供图)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邹建华 通讯员张宝强、黄雪源) 近日,某公司在南沙口岸申报一批“必检”的从韩国进口的聚氨脂,不过,到检验时,没想到该公司已擅自销售出24桶,目前该公司已被立案调查并受行政处罚。
顺德城市网记者了解到,该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在南沙口岸申报一批从韩国进口的聚氨脂(型号:AK-100),货物调离到目的地顺德后,于2月3日向顺德检验检疫局报检。
次日,顺德检验检疫局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时,却发现该批进口聚氨脂已销售出24桶。该公司擅自进行销售未经检验的法检商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为此,顺德检验检疫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以及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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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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